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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来源 :广东省文化厅 关键字 :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17.04.15

原文链接:http://zwgk.gd.gov.cn/006939991/201503/t20150324_573537.html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护和弘扬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文化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申报,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编制和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信息公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

第五条 市县文化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划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工作,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送工作,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文化部门组织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个人)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和组织管理保护工作经费两大类。

第九条 保护补助费是指对国家级、省级名录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传承等方面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国家级、省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和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等经费,其中:

(一)国家级、省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理论及技艺研究费、传承人及传习活动补助费、民俗活动补助费、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费、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等。

(二)其他重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国家级、省级名录项目以外的重大课题研究补助费、资料抢救整理及出版费等。

第十条 组织管理保护工作经费是指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常开展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费、普查工作费、征集重要实物费、培训费、认定及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项目费、宣传出版费、专家论证评审费、咨询费及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文化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资金安排总体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方案,按程序公示后报省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底,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发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二)专项资金申请由市县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经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向省文化厅申报,申请单位同时提供纸质资料。省级部门所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择优通过管理平台向省文化厅推荐申报。地方和省级部门出现内容相似的申请项目时,鼓励联合申报,同时遵循属地优先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的补助经费,按照上述原则申报。

(三)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在管理平台上进行前置审核,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省文化厅对通过前置审核的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审议,严格执行内部制衡机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文化厅提出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将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申报要求。

(一)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4.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申报项目时,应如实填报《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报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上一年度省财政或中央财政已补助的项目,本年度原则上不予重复补助;

(二)对省级传承人、传承基地、教学研究基地、濒危及亟待抢救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适当控制组织管理保护工作经费规模,严控会议、培训等经费支出,确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护项目补助。

(四)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市县财政部门办理预算追加拨付手续;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专项资金具体用款项目及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属于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常规资金划拨关系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保证按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文化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予以调整或变更。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列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同级文化部门应及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文化厅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管理平台以及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的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项目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审计结果和验收结果(结论),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自评、重点评价和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七)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办理。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单位及省文化厅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时,应按规定同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预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可量化的应进行量化,无法量化的应列出目标概况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省文化厅按规定组织市县文物行政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的,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资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文化厅应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应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七条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分管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对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1.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2.擅自变更使用范围、支出内容或实施方案;

3.不按规定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

4.不按规定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5.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8〕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