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文化馆章程(2020年版)
广东省文化馆章程
(2020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理事
理事长
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附件: 1.利益冲突声明示范文本
2.理事会会议记录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广东省文化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英文名称:Guangdong Cultural Center(Guangdo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Center) 。
第三条 本馆住所:广州市广州大道中1229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893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推进全民艺术普及,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第九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导向性、示范性群众文化活动;
(二)组织指导群众文艺创作,指导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建设;
(三)举办讲座、培训等社会教育活动;
(四)辅导农村、社区、企业等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培训全省文化馆(站)业务人员及群众文艺骨干;
(五)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政策、理论和实践研究;
(六)负责全省文化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培训工作,开展文化志愿服务;
(七)推进数字文化馆建设,提供数字文化服务;
(八)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研究、保护和交流传播工作;
(九)符合文化馆职能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第十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由9名理事组成,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来源、名额和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和政府部门代表2名,由举办单位提议、相关部门委派产生。
(二)社会公众代表4名,包括专业人士、服务对象代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本馆推荐产生。
(三)本馆代表3名,其中馆长为当然理事,其他2名由本馆职工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拟定和修订本馆章程;
(二) 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议本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事项;
(四)审议理事长人选;
(五)提名、任免副理事长人选;
(六)审议监事人选;
(七)审议本馆管理层人选;
(八)审议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九)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审议本馆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一)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二)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三)促进本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的沟通;
(十四)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五)议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立公共文化服务咨询委员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咨询委员会,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每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会任职条件、具体构成、职责与义务、运行机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兼职秘书1名,经理事会会议提名认定,负责理事会相关日常事务。秘书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听取意见或讨论通过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应提请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后再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三)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在所属领域拥有一定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关注和热爱文化事业,了解文化馆工作;
(五)热心社会公益,有社会责任心,乐于奉献。
第二十条 理事为不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国家规定标准列支。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三)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五)签署并遵守《利益冲突声明》;
(六)争取社会各界对文化馆事业发展的支持;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与理事会及本馆相关的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补充。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和任免,报举办单位履行任用程序。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时间由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议定后执行。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馆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本馆改革发展稳定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提请本馆党支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议题根据章程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按规定传达、报告或者披露决议。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理事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须书面说明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有权投决定票。经所有参会理事协商一致同意的,可采用举手或口头方式表决,但必须在会议记录中注明。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提名或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
(四)审议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人选;
(五)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六)审议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三)会议议题和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议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馆实际需要,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1名,对本单位的财务、理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不得同时兼任理事。管理层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不因监事身份在本馆领取报酬。因履行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国家规定标准列支。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四十四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馆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六)工作人员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审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四十七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馆业务、人事、财务、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馆长经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九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举办单位或授权本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馆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
(二)本馆法人登记信息;
(三)本馆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工作动态、服务信息等基本情况;
(四)理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人员名单及其职责;
(五)本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2020年5月22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2015年7月23日发布的《广东省文化馆章程(草拟稿)》同时废止。
附件1
利益冲突声明示范文本
(适用于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
利益冲突声明
广东省文化馆理事会理事/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不因参加理事会工作而获得个人利益。
如有以下情况,应提前向理事会公开和声明:1.在理事会可能获得个人利益;2.在与广东省文化馆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组织内担任理事、委员会成员或员工;3.理事会会议有利益相关议题。
我保证在任期内维护广东省文化馆利益,不发生利益冲突行为。
签名:
日期:
姓名:
附件2
理事会会议记录示范文本
广东省文化馆理事会会议记录
会议名称:广东省文化馆( 届)理事会第()次会议
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主题:
召集人:
出席理事:
缺席理事及事由:
列席人员:
议题1:记录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议题2:
议题3:
议题4:
………………
记录:
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