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志愿服务> 政策法规> 广东省文化志愿者总队茂名分队管理办法 (暂行)

广东省文化志愿者总队茂名分队管理办法 (暂行)

来源 :茂名市 关键字 :管理办法 时间 :2017.01.04

原文链接:

http://www.mmcws.cn/View.aspx?T=5249AB36438C6BE6&S=94467D1173013BEB&ID=54B462FFF7AC0C4A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制度,进一步壮大志愿者队伍,完善社会志愿者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根据《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志愿者服务事业的意见》(粤发[2009]5号)、《关于推荐广东省志愿者服务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关于发展广东行业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要求、《广东省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修订版)的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是指文化志愿者及其组织自愿、无偿地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文化生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志愿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具有文化艺术才能,热心文化事业,自愿奉献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协助政府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场馆(书画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为广大群众提供非营利性、非职业化的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的人士。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包括省文化志愿者服务总队、省文化志愿者服务总队茂名分队、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高新区及公益文化场馆组织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以及公众自发自主组成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等。

第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统一指导协调、分级分类管理,公益服务、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为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开展,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指导建立文化志愿服务组织。茂名市文化志愿服务队伍由各区、县级市、滨海新区、高新区、街道和各公益文化场馆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组成,实行分级组建、分类管理和使用,设立统一的名称,并向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社区公益性文化场馆可根据自身需要招募志愿者,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组建的文化志愿者服务队统一指导。

各服务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文化志愿者自治管理委员会,倡导文化志愿者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第七条 服务分队为茂名市书画院、茂名市图书馆、茂名市文化馆、茂名市博物馆的文化志愿者,在市文广新局的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服务分队负责全市文化志愿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为全市各服务队搭建相互交流、学习、共享的工作平台,合理协调配置全市文化志愿服务资源。

服务分队下设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全市文化志愿服务网络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各服务队档案资料的汇总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服务分队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成员为各区、县级市文化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服务分队适时组织召开联系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条 服务分队相应接受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组建的服务队的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文化场馆)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及协调等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发挥才能的平台和空间。

 

第三章 文化志愿者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六)在履行职务中受到人身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四)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一)团体志愿者。市级、各区、县级市各类有志于为基层群众文化发展繁荣志愿服务的文化事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团体,如民间文艺团体或团队、市级、各区、县级市各类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可招募为团体志愿者。

(二)个人志愿者。有志于文化志愿服务的专业和民间文艺团体从业人员,市级、各区、县级市各类公共文化事业单位、文化行业协会及文化企业的从业人员,社会各界人士、大中专学生等,可招募为个人志愿者。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所要求的人文素养以及专业知识或服务技能。

(四)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五)具有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相适应的身体素质。

第十五条 市级、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公开发布招募信息,以经常性招募、临时性招募相结合的方式组建文化志愿者队伍。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项目,对文化志愿服务岗位和人力资源需求作出规划,明确各类文化志愿服务岗位职责和技能需求。

(二)发布文化志愿者招募名额和服务项目的信息。

(三)接受申报和资格审核。

(四)组织考试或考核。

(五)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六)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市级、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当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条件对文化志愿者实行分类建档,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档案制度,做好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级、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建立文化志愿者培训上岗制度,针对志愿者服务岗位的工作技能和工作方法要求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服务证件。对经培训上岗的文化志愿者,应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常规培训,让文化志愿者在奉献社会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公共文化服务技能。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级、各区、县级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

(一)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四)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级、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当为文化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卫生等工作条件,并为文化志愿者购买相应保险。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四章 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一)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二)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三)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

(四)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五)参与群众性或公益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六)协助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七)协助政府文化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八)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级、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志愿者组织要根据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后参观、流通和参与活动人数大幅增加的新情况,依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电子阅览室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可结合自身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基础、特点和优势,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文化志愿服务品牌项目管理,通过服务品牌项目评审、扶持、宣传推广等形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四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要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组织文化志愿者开展各具特色的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可以关爱空巢老人、农民工、残疾人为重点,开展艺术培训、演出、联欢等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突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文关怀。

第二十六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可围绕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组织开展文化辅导、文艺演出、文艺培训等服务项目,实现社区文化志愿服务的经常化和多样化。

第二十七条 市级、各区、县级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场馆应当调动、保护群众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热情,创造条件鼓励、引导专业文化工作者、基层群众文艺骨干、文化能人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根据基层人才荟萃的特点,依托街道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建立“社区文化志愿者人才库”,统筹协调不同艺术类志愿者,积极开展各类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丰富基层文化志愿服务内容。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文艺社团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引导其建立科学规范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平台,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文化志愿服务。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鼓励文化志愿者办理和使用电子义工证,建立全市文化志愿者信息数据库,开通文化志愿服务专门网站,形成市、区两级文化系统、各类文化志愿服务队之间的交互式网络管理机制,为招募文化志愿者、发布服务项目信息、加强成员联系、促进服务项目供需对接、展现文化志愿者风采和工作成果搭建服务平台。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级文化行政部门给予新成立的各文化志愿者服务(分)队一定的启动经费;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成效显著的文化志愿者服务(分)队,给予适当经费奖励;鼓励社会力量以赞助或捐赠形式支持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为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开发文化志愿者标识系统,推广文化志愿者标识在各类文化志愿服务用品上的应用,增强志愿者的团队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

第三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可分类享受全市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或提供的艺术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广东省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每年度开展“星级”文化志愿者评选活动。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公益性文化场馆评选推荐,对服务时间长、表现突出、社会公认好的优秀文化志愿者,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300小时以上的、600小时以上的、1000小时以上的,由市文广新局、各区、县级市文广新局或公益性文化场馆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文化志愿者称号,颁发“星级文化志愿者证书”。参与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达1500小时以上的,由省文化厅授予五星文化志愿者称号,颁发“星级文化志愿者证书”。

每两年评选一次文化志愿者杰出贡献金星奖,对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极大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创建“文化志愿者才艺展”“文化志愿服务成果展”等文化志愿者才艺和服务绩效展示平台,增强文化志愿服务自豪感,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提升文化志愿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在各公益性文化场馆的网站及茂名市文广新局网站开辟“文化志愿者”专栏,运用新闻媒体加强对文化志愿者的宣传,弘扬文化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的高尚精神,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不断扩宽文化志愿服务领域,塑造文化志愿者整体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