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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关键字 :中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管理制度 时间 :2020.08.10

中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的建设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志愿者服务条例》,积极发挥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作用,根据《广东省文化志愿服务规范指引》的规定,结合本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是指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及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自愿、无偿地参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享受公共文化和旅游生活,促进社会文明与发展的行为。本制度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协助政府文化旅游部门、公共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站、文化艺术中心、漫画馆、剧院、音乐厅、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及旅游景区为广大群众提供非营利性、非职业化的公共文化服务、旅游服务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包括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属各单位分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镇区分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社会组织分队等。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统一指导协调、分级分类管理,公益服务、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为推动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开展,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积极指导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分队。中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局属单位分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镇区分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社会组织分队组成,实行分级组建、分类管理和使用,设立统一的名称,并向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建中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的总队长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队长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共服务与艺术科科长和市场管理科科长兼任,成员为局属各单位的分管领导。总队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属各单位、各镇区分别组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并根据自身需要招募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文旅志愿服务,各分队受本单位直接领导,各镇区分队受本镇区文化部门直接领导,并纳入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办公室统一指导;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属各单位、各镇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可结合工作实际下设志愿者服务队,服务队接受分队的指导,并按照分队的分工安排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第七条  总队为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统筹协调下,在市志愿者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总队及各分队人员组织架构和活动开展的线上管理工作统一采用“志愿中山”平台,原驻“i志愿”平台的组织应及时将数据转移至“志愿中山”平台。

  第八条 总队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为全市各分队搭建相互交流、学习、共享的工作平台,合理协调配置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资源。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办公室负责策划和运作全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档案资料备案、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学院管理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总队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为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负责人,总队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接受总队的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文化场馆、本单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及协调等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发挥才能的平台和空间。

  第三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3、不得以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形象,从事志愿服务期间应穿统一的队服或佩带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包括专家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指导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1、专家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聘请一批全国、全省及中山市的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摄影摄像、导赏导览等门类专家为专家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2、指导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充分挖掘中山市文化和旅游、教育及其他领域的文化精英人才,招募为指导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3、服务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热心公益文化和旅游服务并具备一定文化修养的人员可招募为服务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各级各类有志于为基层群众文化和旅游发展繁荣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可招募为文化和旅游组织志愿者分队。申请加入文化和旅游组织志愿者分队的社会组织,需至少拥有10名注册文化和旅游志愿者。

  第十五条  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应公开发布招募信息,以经常性招募和临时性招募组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局属各单位分队每年新增注册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不少于5名、社会组织分队不少于2名,各镇区分队确保注册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数量不少于本镇区常住人口的3‰。具体招募程序如下:

  1、根据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工作项目,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岗位和人力资源需求作出规划,明确各类文化志愿服务岗位职责和技能需求。

  2、发布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招募名额和服务项目的信息。

  3、接受申报和资格审核。

  4、组织考核。

  5、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6、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应当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条件对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实行分类建档,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档案制度,做好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依据。

  第十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应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培训上岗制度,市文旅志愿办研究和发布上岗培训指南以及培训要点,指导各基层分队如何开展岗前培训。同时应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常规培训,让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在奉献社会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公共文化服务技能。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可取消其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社会团体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

  1、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3、以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4、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应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卫生等工作条件,并为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从事专项指定服务购买相应保险。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穿着统一志愿者服或佩戴统一标识。

  第四章  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要积极开展文旅志愿活动,不断保持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的发展活力。其中局属各单位分队每年自主开展文旅志愿服务项目不少于3项、各镇区分队不少于3项、社会组织分队不少于1项。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1、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宣传、推广;

  2、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3、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

  4、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5、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6、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市场的管理

  7、协助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遗产保护工作;

  8、参与国内外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交流活动;

  9、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理论研究;

  10、开展文化精准扶贫、乡村文化振兴、“结对子、种文化”等志愿服务;

  11、参与由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等部门倡导的各类应急公共事务的服务工作;

  12、其他公益性文化和旅游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依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电子阅览室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和旅游景区,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可结合自身开展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的基础、特点和优势,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品牌项目管理,通过服务品牌项目评审、扶持、宣传推广等形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要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组织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开展各具特色的基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可以关爱空巢老人、农民工、残疾人、青少年等特殊群体为重点,开展艺术辅导、帮扶、培训、演出、联欢、旅游导赏等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突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文关怀。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可围绕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组织开展文化辅导、文艺演出、文艺培训、旅游导赏、旅游推广等服务项目,实现社区文化志愿服务的经常化和多样化。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分队应当调动、保护群众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热情,创造条件鼓励、引导专业文化和旅游工作者、基层群众文艺骨干、文化能人参与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根据基层人才荟萃的特点,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人才库”,统筹协调不同专业特长志愿者,积极开展各类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丰富基层文化志愿服务内容。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文艺或旅游社团参与志愿服务,引导其搭建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平台,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表彰优秀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建立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激励机制。

  1、每年义务服务工时累计达到100小时及以上者可获“一星级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证书。每年义务服务工时累计达到200小时及以上者可获“二星级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证书。每年义务服务工时累计达到300小时及以上者可获“三星级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证书。每年义务服务工时累计达到500小时及以上者可获“四星级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证书。每年义务服务工时累计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者,由省文旅厅授予五星级文化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证书。

  2、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可获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杰出贡献金星奖。该项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五星级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和杰出贡献金星奖获得者推荐参加全国优秀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评选。

  3、每年全市开展一次优秀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及先进文化和旅游志愿者队伍评比活动,对优秀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及先进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给予表扬嘉许。 

  4、流动人员参加志愿服务的入学积分计算方式,按照《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5、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属各单位及各镇区宣传文体服务中心的网站要开辟“文化和旅游志愿者”专栏,运用新闻媒体、新媒体加大对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活动和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的宣传,每年在网站或公众微信号公布和推广本分队的星级志愿者名单,对本分队的优秀服务项目和优秀文化和旅游志愿者进行重点宣传推广,弘扬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不断扩宽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领域塑造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整体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文化和旅游志愿者根据累计服务时数可对照《中山市文化和旅游志愿服务嘉许回馈项目明细表》享受我市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

  7、根据文化和旅游志愿者升学、就业、出国留学及其他各类需要,获得文化和旅游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者服务活动证明及其服务行为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