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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关键字 :深圳市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 :2022.01.20

深圳市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完善文化志愿服务记录和激励制度,根据《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文公共发〔2016〕15号),结合我市文化志愿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文化志愿服务以及与文化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文化志愿者分两类,一类是指具有文化艺术专业知识或技能,能为公众提供专门文化服务的志愿者;一类是指不具有文化艺术专业知识或技能,但乐于为公共文化活动和场所提供普通服务的志愿者。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是指文化志愿者及其组织自愿、无偿地从事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志愿服务行为。

  第四条文化志愿服务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志愿者

  第五条文化志愿者应热心文化事业,具备承担文化服务工作的基本文化专业素质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人成为文化志愿者。

  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由其监护人陪同,可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文化志愿者由市、区(新区)、街道、社区四级文化管理部门和各公益性文化场馆招募,根据招募单位分级组建、分类管理和使用,设立统一的名称,并向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统一指导和管理。

  各社区所招募志愿者,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街道文化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和管理。

  各类民办公益性文化场馆和社会机构可根据自身需要招募志愿者,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辖区文化行政部门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招募条件:

  (一)年满10周岁;

  (二)具备与从事志愿服务相应的服务技能、服务时间和身体素质;

  (三)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http://v.sva.org.cn/)进行实名注册登记。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报名者经审核、确认后,即为正式的文化志愿者,取得注册志愿者号。

  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为全市注册志愿者的信息资料储存平台,注册志愿者号为志愿者的唯一身份识别号,志愿者可以凭借注册志愿者号在我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查询、下载、打印相关个人志愿服务信息。

  取得注册志愿者号后,志愿者可以在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自愿申办电子志愿者证,不申办电子志愿者证不影响个人注册志愿者的身份。

  信息平台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按照《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九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退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二)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三)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四)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培训;

  (五)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要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七)请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帮助解决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八)优先获得各类机构的志愿服务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九)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理论研究;

  (十)参与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十一)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五)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大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深入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生活困难群众和其他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或个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五)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数字化文化服务等工作;

  (六)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二条 市、区(新区)、街道、社区四级文化管理部门和各公益性文化场馆,各类民办公益性文化场馆和社会机构应依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也可根据有文化志愿服务需要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三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前,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文化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必要时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为大型公益文化活动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化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风险保障措施;

  (四)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或需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文化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办理了电子志愿者证的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如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理赔标准按照《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深圳市志愿服务保障经费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使用统一的标识,包括服装、旗帜、条幅等。

  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穿着志愿者服装。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

  第十八条各市、区(新区)、街道、社区四级文化管理部门和各公益性文化场馆,各类民办公益性文化场馆和社会机构应结合实际,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

  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可优先享受各级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公益性文化服务等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各市、区(新区)、街道、社区四级文化管理部门和各公益性文化场馆,各类民办公益性文化场馆和社会机构每年应从管辖志愿者中择优推荐参加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及百名优秀志愿者资质认证等表彰激励工作,具体按《深圳市星级志愿者资质认证管理办法》《深圳市百名优秀志愿者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服务时间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工作者和服务项目,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志愿服务表彰的有关做法予以表彰。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文化志愿者表彰激励机制。根据各级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志愿服务表彰的有关做法引导和鼓励相关文化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相关表彰激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各级政府关于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省志愿服务表彰的有关做法定期评选表彰一批全市文化志愿示范项目、优秀文化志愿者和先进文化志愿工作者,并通过举办文化志愿服务展示月活动、志愿服务成果巡展及集中宣传等方式,增强文化志愿者的荣誉感、归属感。

  第二十二条 充分运用大众传媒和文化宣传设施,广泛宣传实践中涌现出的优秀文化志愿者、先进文化志愿工作者和服务项目,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和吸引广大市民和来深建设者,尤其是有文艺专长的专业人士积极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为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经费主要用于文化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设备租赁、场地租用、物品制作耗材、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

  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对文化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通讯等费用,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交通补贴10-30元/次;志愿服务早于9∶00,提供早餐保障(标准为10-20元/餐);志愿服务上午超过11∶30,或下午超过17∶30给予正餐保障(标准为30-45元/餐);志愿服务时长超过3小时,给予正餐保障(标准为30-45元/餐);服务期间,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须为志愿者提供饮用水。餐饮保障可以现金补助形式提供,标准为25-50元/人/次。

  文化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全面实施文化志愿服务领域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赞助或捐赠形式依法支持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为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五条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时,对文化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文化志愿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在注册系统内提出注销申请,经确认同意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注册受理单位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

  (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需求方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损害的;

  (四)以文化志愿者或需求方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五)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六)年累计未请假缺岗次数达5次(含)以上,或连续两年未在我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文化志愿者身份注销后,个人不得再次使用注册志愿者号、志愿者证件和服装等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自愿退出的志愿者自退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成为文化志愿者;被强制取消的志愿者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成为文化志愿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各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