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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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文化志愿者组织的建设发展,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积极发挥文化志愿者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作用,根据《广东省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本市文化志愿者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服务,是指文化志愿者及其组织自愿、无偿地从事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志愿服务,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志愿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协助政府文化部门和公共文化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书馆、文化站、文化艺术中心、漫画馆、剧院、音乐厅、农家书屋等)为广大群众提供非营利性、非职业化的公共文化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文化志愿者队伍,是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包括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市文化志愿者总队文广新局属各单位分队、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各镇区分队等。
第四条 文化志愿者队伍坚持依法组建、科学管理、自愿参与、义务服务,统一指导协调、分级分类管理,公益服务、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
第五条 为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开展,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指导建立文化志愿分队。中山市文化志愿者队伍由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各局属单位分队、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各镇区分队组成,实行分级组建、分类管理和使用,设立统一的名称,并向本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统一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市文广新局组建中山市文化志愿者总队(以下简称总队)。市文化志愿者总队的总队长由市文广新局一名分管领导兼任,副总队长由公共文化科相关负责人和市文化馆长兼任,成员为局办公室和局属各单位的负责人。总队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馆;市文广新局属各单位、各镇区分别组建文化志愿者分队并根据自身需要招募文化志愿者,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办公室统一指导。
第七条 总队为中山市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在市文广新局的统筹协调下,在市志愿者联合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总队负责全市文化志愿服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为全市各分队搭建相互交流、学习、共享的工作平台,合理协调配置全市文化志愿服务资源。文化志愿者办公室负责全市文化志愿者服务工作的档案资料备案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 总队建立联系会议制度,成员为各文化志愿者分队负责人,总队适时组织召开联系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各文化志愿者分队接受总队的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文化场馆、本单位)文化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及协调等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发挥才能的平台和空间。
第三章 文化志愿者
第十一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文化志愿者队伍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2、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4、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文化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2、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3、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4、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从事志愿服务期间应穿统一的队服或佩带统一的义工服务标志;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文化志愿者包括专家型文化志愿者、指导型文化志愿者、服务型文化志愿者和社会文化组织志愿者。
1、专家型文化志愿者。聘请一批全国、全省及中山市的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摄影摄像、导赏导览等门类专家为专家型文化志愿者。
2、指导型文化志愿者。充分挖掘中山市文化、教育及其他领域的文化精英人才可招募为指导型文化志愿者。
3、服务型文化志愿者。热心公益文化服务并具备一定文化修养的人员可招募为服务型文化志愿者。
4、社会文化组织志愿者。各级各类有志于为基层群众文化发展繁荣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可招募为社会文化组织志愿者。
第十四条 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志愿者分队应公开发布招募信息,以经常性招募和临时性招募组建文化志愿者队伍。具体程序如下:
1、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工作项目,对文化志愿服务岗位和人力资源需求作出规划,明确各类文化志愿服务岗位职责和技能需求。
2、发布文化志愿者招募名额和服务项目的信息。
3、接受申报和资格审核。
4、组织考核。
5、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6、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志愿者分队应当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条件对文化志愿者实行分类建档,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档案制度,做好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志愿者分队应建立文化志愿者培训上岗制度,同时应根据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常规培训,让文化志愿者在奉献社会的同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公共文化服务技能。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者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者,应经书面申请确认,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志愿者分队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其本人(社会文化志愿者组织)。
1、违反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受损害的;
3、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服务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文化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服务单位声誉的;
4、文化志愿者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志愿者分队应为文化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卫生等工作条件,并为文化志愿者从事专项指定服务购买相应保险。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四章 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和文化志愿者可以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1、公共文化服务宣传、推广;
2、公益性展览的布置、讲解、导览;
3、公共图书馆图书整理、读者管理、阅读辅导;
4、公益性文化讲座、艺术培训与辅导;
5、参与群众性文化活动演出、服务;
6、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
7、协助政府文化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8、参与国内外文化志愿者交流活动;
9、开展文化志愿者的理论研究;
10、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文化志愿者分队要根据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后参观、流通和参与活动人数大幅增加的新情况,依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站)、电子阅览室等公益性文化设施,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我市的公园、广场和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要支持文化志愿者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有条件的市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面向基层开展业务指导类文化志愿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志愿者分队可结合自身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基础、特点和优势,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文化志愿服务品牌项目管理,通过服务品牌项目评审、扶持、宣传推广等形式,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志愿者分队要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组织文化志愿者开展各具特色的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可以关爱空巢老人、农民工、残疾人为重点,开展艺术培训、演出、联欢等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突出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文关怀。
第二十五条 文化志愿者组织可围绕丰富社区居民文化生活,组织开展文化辅导、文艺演出、文艺培训等服务项目,实现社区文化志愿服务的经常化和多样化。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各文化志愿者分队应当调动、保护群众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热情,创造条件鼓励、引导专业文化工作者、基层群众文艺骨干、文化能人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根据基层人才荟萃的特点,建立“文化志愿者人才库”,统筹协调不同艺术门类志愿者,积极开展各类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在文化建设中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丰富基层文化志愿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类文艺社团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引导其建立科学规范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平台,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文化志愿服务。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表彰优秀文化志愿者,建立文化志愿者激励机制。
1、每年义务服务工时累计达到100小时及以上者可获“一星级文化志愿者” 称号,并颁发证书。每年义务服务工时累计达到200小时及以上者可获“二星级文化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证书。每年义务服务工时累计达到300小时及以上者可获“三星级文化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证书。每年义务服务工时累计达到500小时及以上者可获“四星级文化志愿者”称号,并颁发证书。每年义务服务工时累计达到1000小时及以上者,由省文化厅授予五星级文化志愿者称号,并颁发“五星级文化志愿者证书”。
2、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文化志愿者,可获文化志愿者杰出贡献金星奖。该项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五星级文化志愿者和杰出贡献金星奖获得者推荐参加全国优秀文化志愿者评选。
3、每年全市开展一次优秀文化志愿者及先进文化志愿者队伍评比活动,对优秀文化志愿者及先进文化志愿者组织给予表扬嘉许。
4、新中山人在5年内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分限10分;在中山市内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每满50小时再积2分,额外积分最高限10分。以上相关积分适用于《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的积分入户及积分入学的相关规定。
5、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属各单位及各镇区宣传文体服务中心的网站要开辟“文化志愿者”专栏,运用新闻媒体、新媒体加大对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和文化志愿者的宣传,弘扬文化志愿者“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吸引社会各界的关注,不断扩宽文化志愿服务领域塑造文化志愿者整体形象,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文化志愿者根据累计服务时数可对照《中山市文化志愿服务嘉许回馈项目实施办法》享受我市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或提供的艺术(演出)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
7、根据文化志愿者升学、就业、出国留学及其他各类需要,获得文化志愿者组织提供志愿者服务活动证明及其服务行为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3日起施行。中山市文化志愿者总队可根据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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